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4)

 
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4)
2015-07-29 18:02:13 /故事大全

这家众筹平台的负责人对《南风窗》记者说,对于融资项目,平台会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合规,比如不能对投资者承诺“保底”的回报,也不能过分宣传;另一部分审查则是融资的合理性,“只需要10万的项目,那么你绝对不能融100万。”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上线的项目全部符合《公司法》的股东人数要求,甚至都不超过50人。

但对平台来说,审查公司融资的“合理性”谈何容易?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比如风险投资之所以会产生,其根源就在于对专业技能的需求。投资者的钱必须要交给专业的机构和人才打理,才会尽量降低风险获取回报。更重要的是,一级市场的风险远远大于二级市场,创业初期或者未上市的公司,其风险明显高过中期、成熟期或者已在二级市场上市的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技能更加显得重要。

以最热的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APP开发为例,多数开发者存在盈利困难早已是事实。美国知名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曾预测认为,到2018年,全球能为开发者带来良好收入的APP不到万分之一。投资者如何才能不踩雷,不至于血本无归,这恐怕是个大问题。

对投资者不够专业的问题,一些众筹平台最常用的“解决方案”是,鼓励专业投资人士进驻,并对投资项目进行“领投”。《南风窗》从一些众筹平台了解到,这些专业投资人士主要来自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和IT事务界,但很少有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人进驻。

股权众筹的另一问题是,投资的“小额化”和“分散化”和创业企业的营运节奏难以保持协调。一方面,企业面临的环境瞬息万变,投资人很可能必须迅速追加资金,否则便会失去宝贵商机,但众筹显然做不到这一点。

另外,股东的人数限制和“小额”决定了投资的体量只能投资于初创企业,但越是创业初期的项目,其风险也是越高,对于本来就缺乏专业性的“小额股东”来说,其胜出的可能性也越渺茫。可以说,这个悖论是股权众筹的天然缺陷。

目前已有学者建议,可以考虑对股权众筹股东的人数进行“豁免”,从而更好地达到资金聚集的效果。实际上,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各国对公司股东人数皆有限制,但在金融海啸之后,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国际上的商法立法对股东数量的限制已在逐渐松动之中。

2012年,美国颁布了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JOBS法案”。按照我国的法律,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便是“公开发行”,必须要经过审批。而“JOBS法案”则把非公众公司原先股东500人的标准提高到了2000人,只有公司股东超过2000人,公司才被要求注册为公众公司,并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对中国而言,金融体系配置缺陷的问题甚于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对股权众筹在适度的范围内予以合理的“豁免”,未尝不可。

此前,曾有不少人会用“非法集资”的框架来评判股权众筹。两者固然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但其勃兴的背景却有天壤之别。“非法集资罪”产生于国家和民间都“缺钱”的时代,国家有着把金融资源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强大冲动,而匮乏的民间更经不起一场集资崩盘的冲击。

但众筹却不同,它产生于国家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而整个金融体系却越发形成“劫贫济富”机制的年代。普通的中国人,无法获得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常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有着极大金融市场纵深的大国,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要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写入党的文件,而在以前,党的高层文件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表述并不多。

可以说,监管对股权众筹等一系列新模式的宽容程度,将是中国金融改革朝哪个方向走的试金石之一。对立法者而言,其实根本不用考虑太多的“稳定因素”。在原本应该更加安全的二级市场,千万股民早已养成了愿赌服输的心智模式,而风险本身就大的早期投资阶段,给股权众筹一点松绑,更不会有什么大事发生。事实上,千万不要低估“穷股东”们的智慧。

文∣本刊记者 谭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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