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3)

 
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3)
2015-07-29 18:02:13 /故事大全

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参与众筹的人之中,很多都在这个要求之下。尽管这个规定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从中国金融立法的传统来看,股权众筹的“门槛”最终绝不会放得太低。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中,一直有着“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投资某种金融资产的投资者,必须要有与这项投资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贫富”则是体现这个能力最简单的标准。

以曾经广受关注的集合信托为例,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第一个条件便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显然,拿出100万现金去买投资标的模糊的信托计划,一般的“工薪族”办不到。

但在实践中,这种年收益超过10%的投资模式几乎都是“刚性兑付”。这样一来,等于是富人阶层同时享有了“储蓄的安全性”和“信托的高回报”。在这个意义上说,信托几乎是富人的一项“投资特权”。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有着“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但在中国,因为投资者的情绪关乎社会稳定的大局,这个原则往往会走极端。而换个角度看,严格的限制等于是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普通投资者通过更多投资渠道获取财富增长的可能。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家庭财富的增加特别是理财意识的进步,这种严格监管和市场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出现了两个“搅局者”,一是P2P,二是股权众筹。

P2P是“穷人版”的信托计划。中国的信托计划主要都投资于债权,和作为个人借贷工具的P2P在投资品类上相同,从收率来看,也只有P2P的动辄超过10%的放债收益可以和信托媲美。不同在于,信托是百万起售,而P2P只需要前者的1/10。

同样,股权众筹也可以说是“穷人版”的私募股权基金。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很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且必须是“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按照这个规定,差不多要拥有数千万乃至上亿自由现金的人,才有资格分享一级市场之前的投资收益。

同样是投资于一级市场之前,股权众筹的股东即便按照意见稿,也不过只需要100万的最低投资。而实践中,这个100万还可能从“技术上”予以降低。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股权众筹成为“小额股东”的投资利器便不足为怪。

从严管到豁免

投资固然不该是富人阶层的特权,但金融领域的“政治正确”也不应该掩盖“草根创新”的鲁莽和缺陷。

在一家业内小有名气的股权众筹平台,《南风窗》记者看到,其上线项目很多都是APP开发。APP项目属于轻资产的“小本创富”,比如,两位刚毕业的程序员注册一个公司,再通过初步筛选便可以上线融资。融资额也不多,有的只需要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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