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Υ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如果接受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是Υ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无权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Υ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送单λ。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案由。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
(3)移送原因。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三是被申诉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移送根据。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部门印章。
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