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腐败 先腐后败

 
所谓腐败 先腐后败
2015-10-10 19:43:13 /故事大全

编者按:纳粹起家的一个道德号召就是要铲除魏玛共和国的腐败,但自己却没有在德国建立起清明的政治,而且其腐败是成体制的、自上而下的全员腐败。巴约尔,这位中生代德国历史学家通过对大量庭审记录、新闻报道、党内报告等历史资料的研究,解密了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的历史及其根源,从学术上填补了纳粹制度史研究的空白。

腐败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常态,自古有之,无孔不入,与政治体制无关。无论是古典时期还是近代,无论是独裁制还是民主制国家,腐败素来屡见不鲜,今天依然如此。政治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政治腐败并非仅仅出现在民主制之前的、传统的、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中。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社会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因此,史学家雅各布·范克拉韦伦将腐败划归为“正常情况”,而清正廉洁的统治却是“特殊情况”。

但是,有大量证据表明,在第三帝国,政治腐败不仅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而且纳粹政治体制也是特别能够滋生腐败的温床。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1936年,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的记者称:“在民众当中,猖獗的腐败是众口相传的谈资。”“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德国犹太公民中央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汉斯·赖希曼在1939年做出了这样的评论。“统治阶级的腐败的程度之深、规模之大,找不出第二个例子。”年轻的政论家塞巴斯蒂安·哈夫纳在1940年写道。

然而,迄今为止,当代史研究界对纳粹统治下的腐败还没有做过系统的研究。德国的当代史研究似乎满足于特奥多尔·埃申堡的名言,“由于德国公职人员的优良传统,腐败在德国是相当罕见的现象”,或者按照沃尔夫冈·舒勒的说法,在德国历史中,“腐败及类似现象发生得不像别国那么多,程度也没有那么严重”。

即便我们不看纳粹统治时期的腐败实例,也有其他时期的例证足以让我们对这些大言不惭的说法产生怀疑。比如魏玛共和国就发生了巴马特案、斯科拉雷克案和库斯提克案等臭名远扬的腐败丑闻。当代史研究界强调,当时的政治右翼利用这些腐败案件来大做文章,目的是攻击民主制度。但这些腐败案件有多大的代表性?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抨击难道仅仅是共和国敌人耍弄的阴谋诡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狂妄宣传?或者1918/1919年的政权更迭的确导致了腐败案件的猛增?或者,这些丑闻能够曝光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

考虑到还有众多问题留待解决,我们还没有办法在德国当代史的纵剖面上,对腐败问题做比较的、跨政治体制的分析。因此,本书特别注意的不是那些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属于“常态”的现象,比如官员在分配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时受贿。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第三帝国特有的腐败现象,这些现象要归因于1933年之后国家和社会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不具有延续性,而是对纳粹统治结构和政策(包括灭绝政策)而言的典型现象。

纳粹统治下政治腐败的一大特点是惊人的多样化,远远不仅限于腐败的经典定义–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纳粹党人虽然在官方场合谴责腐败行为,但在实际行动中干的却是另外一套,这决定性地促进了纳粹腐败的多样性的形成。如果我们把当权者对腐败的态度作为标尺,就可以发现,纳粹的腐败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国家和纳粹党官方促进和实施的腐败行为,它不是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这种体制化的腐败包括:劳工部门采取所谓“特别行动”,有组织地对纳粹党员,尤其是“老战士”们,给予特别优待照顾,赋予其某些特权;或者希特勒向军事、政治、科学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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