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荣誉和性病在一起

 
当荣誉和性病在一起
2014-05-12 20:41:23 /故事大全

本案主人公田厚坤曾被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金质奖章”等诸多荣誉称号,可他没有想到,在取得一系列“光环”之后,却遭遇了医院将其先进事迹与性病“联系在一起”的侵权事件

突发:先进事迹被插性广告

今年38岁的田厚坤,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一名普通的乡干部。自从1994年7月走上“第一次献血”历程后,在20年间,田厚坤共无偿献血110多次,总量达到5万余毫升,相当于自身体内血量的八倍多。由于表现突出,他先后多次荣膺“献血大王”、“慈善之星”等荣誉称号,并被评为河南省第二届优秀志愿者。2008年12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为他颁发了“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2009年,他荣获了“年度中国好人奖”,2010年4月,又被评为“感动商丘十大新闻人物”。

2011年11月,田厚坤忽然发现人们对他的态度有些异样,甚至连一贯对他事业给予大力支持的妻子,也多次质疑他是否隐瞒了一些“不雅”问题。极度的苦恼让他不得其解,最后经好友指点,才发现原来网上在报道田厚坤事迹的文章中,嵌入了大量有关河南某医院治疗“尖锐湿疣”等性病的广告链接。网络的能量不可限量,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们,自然对献血名人田厚坤“指指点点”起来

在田厚坤的相关先进事迹被链接入相关性病广告后,妻子崔秀丽甚至怀疑他在外面有外遇,并为此与他多次发生冲突,还多次闹到其工作单位,使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为调解缓和日趋紧张的家庭关系,田厚坤的父亲亲自登门,做儿子与儿媳的思想工作,结果在回家路上因天黑路滑导致跌倒,致使左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1.7万元。

令人不解的是,2011年底到2012年初,在商丘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商丘军分区政治部、商丘市总工会、共青团商丘市委、商丘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商丘市第二届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中,虽然田厚坤在20名候选人员名单中得票率靠前,但最后仍然落选,仅荣获提名奖。由此,不仅给田厚坤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打击,而且显示出社会和领导对其评价的降低。针对上述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田厚坤立即委托朋友进行处置,最终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河南某医院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在自家网站中报道田厚坤先进事迹文章时,擅自加入其“假性尖锐湿疣”等广告链接,对本医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捆绑”式宣传。打开该网站,但见插播文章中间的性病广告链接不停地闪动,一点击就跳出一个更大医疗广告页面:“尖锐湿疣,一次根除”等字眼分外醒目

“读者只要在该网站观看我的事迹,就很容易将我患上了性病联系在一起”。想到这样的严重后果,田厚坤很是气愤。

为便于维权,2011年12月8日,田厚坤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对河南某医院侵权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梁园公证处同日出具了公证书。2012年8月,田厚坤远赴省城郑州,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河南某医院以及为其网站提供服务的河南某网络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某医院及河南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其广告与原告的相关报道链接断开;责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责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6万元。

庭审:谁当承担侵权之责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田厚坤的代理律师详细陈述了起诉二被告的缘由:被告方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以新闻媒体曾经发表过的介绍原告先进事迹的新闻报道为蓝本,进行加工修改后,深度链接入其治疗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病的违法广告,并在网站广为传播。由于被告方这些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在一定程度上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社会对原告的评价明显降低。

律师同时指出,被告方在原告事迹的文章中加入广告链接的行为与“一般搜索”的链接不同,它属于恶意的“深度链接”。“一般搜索”和链接通常指设链者在其网站(网页)直接显示一般链接的标志,网络用户能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网页)同其他网站(网页)建立了链接;而“深度链接”则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网页)中,网络用户(读者)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宣传原告事迹文章的网页)同其他网站(网页)建立了链接。简而言之,就如同电视台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但加上自己的台标,去掉了被转播电视台的台标,就会使观众误认为是该转播台自己的节目一样。从而使读者有理由认为,这些性病广告和原告献血有着直接关系,从而认为原告患有性病。

律师最后说,侵权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医院办公室交涉,要求被告删除其非法链接,并赔礼道歉,但被告的答复是:该广告是医院一个科室自己发布的,与医院无关,要求赔偿可找该科室。但我们知道,医院科室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其所在医院承担。所以从医院办公室的答复来看,此广告确系该医院所发布。根据一般常识,与此无关的人或单位,不可能花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去制作一个宣传网页,去为别人做广告,所以医院发布该广告是符合常理的,该推断的正确性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其他推断。

再则说,网络侵权的特点是:侵权成本低,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所以,以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小来推断广告的发布者,更公平合理。故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河南某网络公司为河南某医院提供了网络服务,其亦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的律师当庭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同时保留向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投诉的权利。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河南某医院辩称,该院不认识原告田厚坤这个人,也没有原告诉状中所说治疗性病的科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河南某网络公司则辩称,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田厚坤名誉权的行为,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判决:侵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究竟孰是孰非?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13年2月初,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河南某医院通过电脑网络在报道原告田厚坤先进事迹的文章中,擅自植入假性尖锐湿疣等广告链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压抑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医院广告与原告的报道链接断开的问题,经查,在有关部门督促下,医院广告与原告的相关报道已经断开,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田厚坤要求被告河南某医院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的问题,结合具体案情,由被告河南某医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宜。关于原告田厚坤要求因被告河南某医院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的问题,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田厚坤要求被告河南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问题,结合具体案情,酌定河南某医院赔偿原告田厚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关于原告田厚坤要求被告河南某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经查,该网络公司为5 1.La提供接入服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公司为侵权医院网站提供了服务器服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某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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