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妇女自杀现象普遍

 
明朝妇女自杀现象普遍
2015-12-25 20:04:11 /故事大全

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开始。当时妇女自杀与以往相比出现了鲜明的特色。明代妇女自杀者之众是前代无可比拟的,自杀的起因多种多样,自杀的方式之多也于史罕见。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最为普遍的是烈妇烈女的殉夫行为。烈妇是指坚持从一而终,在丈夫死后以死相殉的妇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女子。明代涌现了大批烈妇烈女。《明史•列女传》中说,以贞白自砥的妇女“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并记载有300多名妇女殉节的史实。《罪惟录》卷28也记载有烈妇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谓的“徐州十六烈”、“丰县二烈”、“萧县八烈”、“沛县八烈”、“砀山县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等。另外,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地方志中也记载有大批烈妇、烈女。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在明代就有烈妇、烈女400多人。由于中国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值青春年少之时。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另一类较为普遍的就是为保全名节的自杀行为。当时,“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许多妇女往往因极小的事便了结自己的生命。如有因被人诬蔑与他人私淫而自缢,有人在丈夫死后因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姿色感到害怕而自焚,有人仅因身体被人接触便投江而死,在盗贼劫掠时,更有许多人为避免污辱而自杀。

另外,在战争期间,不少官吏和普通百姓常因战败而以身殉城、殉国。在这类殉城、殉国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的情况居多,妇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桢帝自缢煤山后,许多大臣及所谓烈妇烈女相随而死,导演出一幕“甲申殉难”的悲剧。1645年,扬州城被清兵攻下后,一时间官员、医生、船员及儒生以死殉城者很多,妇女死义者也不少。江都城陷后,殉城者更多,妇女中就有誉之为“江都程氏六烈”、“孙道升一门节烈”等。

因其它原因而自杀的明代妇女也有很多。如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杀,有人在父母死后以死相报,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妇女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溺、自缢、自焚、自刎、自刺、绝食、触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妇女自杀成风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儒家“轻生重义”观念与妇女“从一而终”观念在明代极端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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