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林法律故事】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故事林法律故事】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015-01-19 21:20:29 /故事大全
.彭某与妻子潘某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彭某发现洗衣机噪音很大,遂与妻子一起到该商场交涉。

2.在商场投诉处与工作人员接洽的过程中,妻子潘某突然倒地。后送医院抢救,但因救治无效而死亡。

3.潘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医院证明,死因是高血压及颅脑损伤导致肾功能衰竭,与当日情绪激动存在不能排除的因果关系。

4.彭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那么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说法:

本案涉及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认定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程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和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在民法理论上,把注意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就是与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2.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之注意,其注意程度通常较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低;3.普通人的注意或一般人所能注意之起点,其注意程度为最低。相应的过失程度亦分为三个等级:轻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过失”是一个不确认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和原告交涉的过程中,应有普通人的注意。以普通人的标准,工作人员无法注意到原告之妻潘某会因情绪激动而诱发高血压导致死亡,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该商场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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