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2)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2)
2015-08-14 10:48:22 /故事大全

其一,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如果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与实际不一致,有可能属错误陈述或欺诈,进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所以,要约邀请中的误述和对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见解,认为要约邀请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存在邀请人错误叙述交易条件或保障性条件,在要约人据此发出要约后,邀请人作出的承诺却与原邀请不一致,海淀区法院即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并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是,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因客观原因变化无法兑现或者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兑现,如果要约邀请人存在过错,并给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时间集团公司与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玉环国土局公开挂出对一宗土地的挂牌拍卖公告,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因该宗土地的挂牌未获省政府的批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土局撤销公告。二审法院认为,土地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国土局因拍卖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撤销公告后,造成时间公司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二,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的时候,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会提出一项或数项特别的条件,这些条件大多数时候对要约人有利,有的甚至就是为了吸引要约人,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如果被要约人所接受,并转化为要约的内容,继而最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之中亦然,这就说明要约邀请与要约、承诺在内容上存在承继、容纳关系。如王媚与北京天竺花园别墅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竺公司在其售楼书中声称,前30名购房者可以享受八折优惠,据此,王媚主张八折优惠,而天竺公司抗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优惠,售楼书中的声明对其无约束力,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判决之所以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运用的就是承继、容纳关系理论,继而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纳入合同,构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该案例说明,要约人根据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人作出承诺后,若邀请人反悔,要约人可以要求要请人按照条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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