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渐进(2)

 
1949年以来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渐进(2)
2015-08-20 07:58:40 /故事大全

等级工资制在确定每个人的工资等级时是以其当时所负的责任、贡献大小和本人的历史情况作为依据。但数年之后,位高权重的干部陆续进入老年期,中青年干部逐步担负了重要角色,职务变了工资待遇却不变,改革迫在眉睫。

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多次讨论批准决定从1985年7月起实行“结构工资制”,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4部分组成: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奖励工资,突出了岗位因素。

基础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确定。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的工资适当交叉,每人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及级别领取职务工资,国家主席和总理是办事员工资的10倍。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以0.5元计算,奖励工资用以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公务员。

根据统计,198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1元,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为1300元。

1985年的工资改革方案也明确了工资分级管理权限,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破除了论资排辈的观念,调整了工资关系不平衡的历史状况。但问题也接连暴露:工龄津贴的标准太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奖金执行过程中人人有份;过度强调职务对工资的决定作用造成了高职位的不当扩张。

1993 职级工资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5年的结构工资制逐渐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91年,“工资改革理论研究研讨组”提出,适当的工资分权管理将会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才吸纳和公务员队伍精简。

1993年开始进行了以职级工资制度为主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职级工资制,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并决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级工资制度也延续至今。

1993 年工资改革的序言提到了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此前的工资标准与部分地区的生活水平有极大脱节。1993年工资改革中出台了地区津贴制度,试图弥补中央所定工资与地方实际生活水平的差距,还要弥补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

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来定,同时还要考虑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一开始就被赋予极重的任务,但其实际执行并不理想。与此同时,通货膨胀导致“工资价格螺旋”,出现官员“下海”浪潮。

1993年工资改革的文件称地区附加津贴的细则在1994年适当时候出台,但迄今为止仍未出台。当时的人事部部长宋德福曾归之于经验和人力不足。

由于监管不当,地区附加津贴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成为“自肥”工具。重要部门各种额外收入的重要一部分成为了津贴的来源。地区津贴与当地生活成本、工资差距相关外,还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汲取能力。

2006 规范津补贴

个别地方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名目逐渐失序。中国劳动协会副会长苏海南介绍,当时专门就“地区津贴补贴”现象进行过课题研究,发现各地擅自发放的津贴补贴名目达到三百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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