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借款纠纷案

 
真假借款纠纷案
2017-02-17 03:24:17 /故事大全

真假借款纠纷案:

1999年2月13日,中国最大的边境城市-辽宁省丹东市,赫赫有名的亿万富豪--曾被评为全国私营企业500强的丹东永立集团的董事长张一立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该市商业银行举报:张一交和他的永立集团在一场诉讼标的高达9000余万元的借款官司中,涉及严重犯罪行为。引人注目的是,这场官司中的原告,就是张一立的左膀右臂、永立集团的两位副总经理、他的亲弟弟张一生和女婿宋殿雷。

张一立为何与他的两位至亲对簿公堂?在这场官司中他和他的永立集团究竟涉嫌何种犯罪行为?这场官司和丹东市商业银行又有什么瓜葛?要搞清这些问题,还得从张一立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说起。

"成也商业银行,败也商业银行。"据说这话是张一立亲口所言。

现年59岁的张一立可谓是白手起家。从当初以拉板车为生到后来家财亿万,张一立的成功与丹东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密不可分。在1998年8月18日之前,他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可以用"老朋友"来形容。

张一立和永立集团的主要资产包括永立大厦和正在建设中的永立大酒店。永立大厦是位于丹东繁华市区的一家富丽堂皇的涉外只星级饭店,它是完全由永立集团投资兴建的,也是永立集团的总部所在地。

可以说,在丹东,全部由私人投资的三星级饭店,永立大厦是第一家。而与它仅有一街之隔的永立大酒店更是一家按四星级标准设计、共有11层的高级饭店,集餐饮、娱乐、住宿于一体。

这样高档次的酒店,在整个丹东市也屈指可数。想到即将拥有两座高级饭店,称霸丹东旅游业指日可待,当时的张一立可谓踌躇满志。

不过,志得意满的他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于资金不足,已进入内装修阶段的永立大酒店被迫停工。若要完成全部工程,还需2000万元。

就在张一立为永立大酒店建设工程2000多万的资金缺口发愁的时候,丹东市商业银行紧急约见了他和永立集团的主要领导人。不过,这次银行并不是要给他发放贷款,而是要对他说"不"。

那么,一向慷慨支持张一立的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对永立集团"半截腰撤梯子"呢?银行信贷人员一语道破了个中缘由:"因为所有的贷款他都没有还。"

根据银行内部的统计,自1992年8月到1997年9月,5年多来,永立集团一共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60余笔,却从来没有实际偿还过一笔。由于永立集团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有关贷款的基本原则,导致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严重,所以,新任行长宋玉决定快刀斩乱麻。

1998年8月18日,对于张一立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就在这一天,丹东市商业银行在紧急约见后明确提出要对永立集团实行"三不"政策。即:不再为其新增贷款;不再为其到期贷款办理延期;不再为其在其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按照张一立的说法,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意味着掐住了永立集团的喉咙,置永立于死地。

当银行工作人员让张一立在那份注明了"三不"条款的约见纪要上签字的时候,一向注重个人形象的他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也就是从这一刻起,张一立与丹东市商业银行这对多年的"老朋友"反目成仇。

似乎真应了那句古话:"屋漏更遭连夜雨。"就在平日高高在上的张一立放下架子四处求援却四处碰壁的时候,一纸诉状又将他送到了被告席上。告状者竟然是他的亲弟弟张一生和女婿宋殿雷。

张一生和宋殿雷都是永立集团的副总经理,号称张一立的左膀右臂,在永立集团中的地位仅次于张一立。张一立声称,自己共有兄弟姐妹8人,只有张一生一个人跟着他一起创业;宋影雷则从十五六岁就跟着他,后来又成了他的女婿,长期以来,与他情同父子。昔日鞍前马后奔走效命,如今却撕下脸皮对簿么堂,而且是在张一立最困难的时候。这不能不使人产生人情化纸、世态炎凉的感叹。

张、宋人打官司0日的也是为了钱。在起诉书中,他们匪确要求法院判令永立集团立即返还拖欠他们的4380万元借纂及利息,共训9000余万元。

据张一立讲,在建第一座大厦的时候,宋殿需借给化2100万元;而张一生借给他2100多万元,则是在建第二座大厦的时候。

自己本来就在等米下锅,可张、宋二人却又起诉催债,这对于张一立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哥哥和岳父的张一立也没有过多地责怪张一生、宋殿雷二人,反而表现出了一种宽宏大量的姿态。他公开表示:"该人家的,当然人家要要嘛,这是正常合法的。"

1998年10月30日,辽宁高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弟弟告哥哥、女婿告岳父的借款纠纷案。虽然标的高达9000多万元,但在法庭之上,既没有面红耳赤、怒日相向,也没有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双方心平气和,不到一个上午,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还款协议虽然签了,但张一立并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张、宋二人。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也根本拿不出钱来。1998年11月16口,在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还钱口期已过,而张一立却毫无表示的情况下,张一生和宋殿雷急不可耐地向辽宁高院提出中请,要求强制执行。

1998年12月15日,辽宁高院派人来到丹东,强制将永立大酒店地下1层至2层、地上1层至7层以及顶层划归张一生、宋殿雷所有。

也许是家丑不可外扬,永立集团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除集团内部个别人略知一二外,绝大部分员土和外界可以说一无所知。无声无息之中,尚未建成的永立大酒店已换了主人。

4个月之内,昔日风光无限的张一立已连遭两次重创。然而还没等他喘过气来,更加沉重的打击又接踵而至。

1999年2月13日,借款纠纷刚刚平息不到两个月,张一立突然被丹东市公安局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张一生、宋殿雷。原因是丹东市商业银行举报:永立集团与张一生、宋殿雷之间打的那场借款官司实际土是一场假官司,其中涉及严重犯罪行为。按照商业银行的说法,永立集团此举的日的无非是想转移资产,躲避清偿银行的贷款本息。

原来,在借款官司中被辽宁高院执行了大部分财产的永立大酒店,早在1997年9月永立集团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后一笔总额高达9360万元的巨额贷款时,就已经同永立集团的全部家当一起被抵押给了商业银行,而月,双方还达成协议,当永立集团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达到1。45亿元时,商业银行有权诉诸法律,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到清偿。而达到这一数额的期限是1998年10月30日,也就是银行约见张一立等人之后两个月。就在期限将到的时候,银行还没有采取行动,永立集团内部倒打起了官司。尤其巧合的是,法院的开庭日期竟然就是10月30日。

自己的贷款抵押物被强制执行给了别人,商业银行开始并不知道。大约过了1个月以后,他们才获悉此事。由于此事涉及到银行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商业银行进行了紧急追查。

考虑到张一立和张一生、宋殿雷之问的特殊关系,商业银行对那起借款纠纷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面对商业银行的追查,永立集团声称无可奉告,辽宁高院则坚持认为他们是依法办办案。万般无奈之下,商业银行想到了公安机关。

按照宋玉行长的说法,举报的时候,他们认为有十拿九稳的把握。

立案侦查后,警方拿到了与那场借款纠纷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从表面上看,这些材料不存在什么毛病,很正常。但案卷表面上越正常,侦查人员就越是疑虑重重。

据说,张、宋二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已经各自拥有了2000多万元个人贝才产,但张一生原先只是个普通工人,宋殿雷此前也不过只是个做生意的小贩,经历如此普通,2000余万的巨款又是从何而来呢?而月,二人与永立集团之间的借款号称完全都是现金交易,也让人难以置信。

在夜以继日地对整个案卷逐页进行了仔细研究之后,办案警官们凭着自己的火眼金睛,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

据负责这起案件的潘明警官讲,在案卷材料中,有两张永立集团给宋殿雷的催款回复,其中一张上面的日期写的是1994年12月8日,另一张则写的是1996年12月6日。两张回复都是用永立集团的信笺写的,信笺上套印有电话号码,都是2811788,7位数。

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1994年的时候,丹东的电话号码还是6位数,没有升位;1996年的时候,电话号码确实已升为7位,但28局还没有开通,开通28局是在1997年8月份以后。也就是说,两张信笺肯定是1997年以后印的,永立集团1994年和1996年开具的借款回复,没有理由用1997年以后的信笺!为了进一步证实两份催款回复是否系伪造,办案人员把它们送到中国刑警学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永立集团与张、宋二人之间打官司所用的借款证明材料,其真正形成的时间都完全不同于其所注明的时问,也就是说,这些材料都是事后补造的。

这一鉴定结论无疑佐证了商业银行关于永立集团蓄意转移资产,躲避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说法。

虽然在被捕后张一立等人拒不承认自家集体合谋、恶意串通打假官司,声称永立集团与张、宋二人之问的所谓借款事实客劝存在,但从他们的辩白中,似乎也可以听出点弦外之音。

张一立承认,当时永立集团所有的资产全部抵押给了银行,想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公家和私人)筹集资金已经不可能,因为没有抵押物了。

张一生则表示,希望通过起诉,把哥哥该他的钱要回来。给不了现金,可以以房产作抵押。房子归他了,他就可以拿它再去抵押贷款,把楼开业了。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永立大酒店能否被强制执行。

而据有关证人证实,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张一立等人为此曾专门跑到沈阳进行咨询,被明确告知:"永立大酒店属于在建工程,当初的抵押手续不全,所以抵押无效,完全可以被执行给他人。"

在这之后不到1个月,永立集团内部便起了官司。

1999年5月10日,丹东市公安局止式将张一立等人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几天之后,1999年5月16日,辽宁高院作出裁定,撤悄该院于1998年10月30日就张一生、宋殿雷二人与永立集团之问的借款纠纷案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至此,这场借款官司的性质应该可以基本认定了。那么,张一立等人究竟罪犯哪条呢?对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发生了意见分歧。

检察院认为,张一立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据检察官介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或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此种犯罪发生在获取银行贷款阶段,而张一立等人的所作所为则发生在还本付息阶段,加之永立集团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全部都有合法手续,所以他们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检察官认为,张一立等人的行为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却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该条第2款还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经过研究讨论,检察机关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被告张一立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由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一些原因,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丹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侦查,1999年6月16日,丹东市公安局以张一立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再次将案件移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001年9月20日,张一立、张一生与宋殿雷终于被押上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市判台。也许是由于张一立等人在当地的"知名度"的关系,前来听审的群众很多。

在众目睽睽之下,张一立等3人异口同声地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坚持永立集团和张、宋二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

张一立坚称:在1992年到1995年和19%年到1998年问,永立集团分别向宋殿雷和张一生借款2000余万元,而且全部是现金交接,由于当时集团内部的财务部门不健全,所有借款都是由他亲自经手的,既没有人账,也没有一个财务人员知情。但当公诉人问到当时永立集团既有会计、出纳,又有银行账号,怎么叫"财务部门不健全"时,张一立并没有正面回答。而当公诉人问及张一生、宋殿雷向省高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费以及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是由谁拿的时,张一立先表示是张、宋二人拿的,在公诉人指出其说法与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相矛盾后,又改口说是他们向自己借的。然而,他也没能拿出张、宋二人的借据或有关原始凭证。

另两位被告人张一生、宋殿雷的说法如出一辙。当公诉人问及他们能否向法庭提供借款给张一立的原始手续或凭证时,二人均表示已经丢失。在被问及那些钱的来源时,张一生回答是通过炒股挣的,在妻子、儿女毫不知晴的情况下,他将2000余万元放在了自家的箱子里。在庭审中,公诉人曾数次问到张一生认为自己的回答是否合乎情理时,而他也数次选择了沉默。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有关张一立等人"密谋策划打假官司,蓄意转移资产"的证据,其中包括张一立等人为打假官司而指使永立集团的工作人员伪造的各种所谓借款证明材料,和曾经参与伪造这些材料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涉案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反,张一立等人虽然矢口否认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极力辩称所谓借款事实存在,但却始终无法拿出任何原始证据。

整个庭审持续了将近10个小时。

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市判委员会讨论,法庭作出了如下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一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一生、宋殿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张一立、张一生和宋殿雷当庭便提出上诉。

在张一立等人打假官司的事情曝光之后,商业银行为了彻底追回永立集团长期拖欠自家的贷款本息,已经对永立集团提起了民事诉讼。就在张一立等人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后不久,这场官司也有了结果:商业银行胜诉了。

但是,宋玉行长说:"我们拿回永立集团的资产,通过变现以后,银行仍有三五千万的损失。痛定思痛,永立集团案件的发生,对于银行来讲,是一个严重的教训,也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宋玉行长的话可谓言辞恳切。的确,木案之所以能够发生,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未能严格执行有关银行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永立集团的贷款问题上把关不严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哥银行长期姑息迁就永立集团,最终才酿成这样的祸患。应该说,丹东市商业银行的教训,为整个金融系统敲响了警钟。

在一审法院对张一立等3人作出有罪判决后。商业银行为彻底追回永立集团长期拖欠的巨额贷款本息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以原告的胜诉告终,事情至此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对于张一立等人的结局,人们大多认为没有什么好说的,倒是对法院的判决,不少人觉得有些难以理解:一审判决是按照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张一立等人进行处罚的,就是说只制裁了他们打假官司、妨害审判机关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而实际上打假官司只是乎段,他们的真正目的是转移资产,躲避清偿商业银行的巨额贷款本息。从这一点上看,法院的判决似乎有定性不准、放纵犯罪嫌疑人之嫌。

经过法律专家的解释,人们才明白:法院如此判决,完全是因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蓄意转移资产,躲避清偿银行贷款本息"这种危害不亚于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

法律无法包罗万象,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法律也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从而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给出自己的说法。这起借款纠纷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与其说是因为涉案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不如说是因为它对立法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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